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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必读】 来法留学人员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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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ost time: 2014-07-31 19: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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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法留学人员必读



    一、来法留学人员


    来法留学人员是指以学习、深造为主要目的,到法国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学习、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停留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含国家公派停留三个月的高级访问学者)。


    二、留学人员登记注册

    中国驻法国使馆教育处是国家与广大留法学人联系与沟通的纽带和桥梁。为了有效地建立和加强使馆教育处与留学人员之间的联系与交往,便于及时了解留学人员的总体状况,为留学人员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中国各类留学人员抵达法国后,均应尽快同教育处取得联系,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各地中国学联和已办理过登记注册的留学人员,请转告新到法的和未登记注册的留学人员及时与使馆教育处联系,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留学人员登记注册要点

    1、我处只接受持学生签证或持科学研究签证来法的学生、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登记注册,持其它签证的来法人员不属教育处服务对象。

    2、所有留学人员均应登录教育处网站(www.education-ambchine.org),在“网上登记”栏目进行网上登记注册。

    3、在教育处登记注册后的留法人员,均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由各地中国学者、学生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 可在教育处阅览图书杂志、借阅音像资料,共用为留学人员免费订阅的《人民日报(海外版)》。留学人员还可在各地中国学联范围内传阅部分国内报刊杂志。

    3) 在学成回国工作时,可在使馆教育处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4) 学成回国并在中国国际航空公司驻巴黎办事处自费购买单程机票,可凭使馆教育处开具的《自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机票介绍信》享受其对留学人员80公斤行李优惠。

    4、根据授权权限,教育处不受理未在教育处登记注册人员的有关事务。


    四、2010年起我处不再办理有关国内学业证明、出生证明等材料认证

    按照教育部关于学历学位证明认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外交部关于领事认证工作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我处不再办理来法中国留学生国内学业证明文件的认证及出生证明、实习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的认证。

    国内各级学历学业证明(含成绩证明、高考成绩证明等)统一归口由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办理。有关程序等事宜,请登陆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cdgdc.cn 。出生证明等材料认证按外交部关于领事认证规定办理。有关程序等事宜,请登陆外交部网站领事服务栏目:http://www.fmprc.gov.cn/chn/pds/fw/lsfw/


    五、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有关事项

    1、《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发放对象:仅限在国外正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修、学术访问、攻读学位,连续在法国居留六个月以上且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不包括赴国外仅学习语言的人员、留学人员家属和在国外公司、企业及商务经营性部门工作的人员。

    2、凡在教育处登记注册符合上述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学成回国前一个月内,可以在教育处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对回国前未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且回国未满12个月的留学人员,可凭护照入境日期复印件申请邮寄补办(需附上已付足国际邮资并写清收件人地址的信封),超过12个月的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办。

    3、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需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登记表打印页、一张2吋彩色照片、护照照片页(已延长有效期的需同时附上该页复印件)、有效居留证、学生证、最后一学期成绩单、文凭(或获得文凭的证明), 回国机票或订票复印件。复印件需使用A4纸并按照上述顺序整理好。材料不齐全者请勿邮寄,以避免因无法办理而造成遗失。

    4、如本人直接到教育处办理,请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5、如通过邮寄方式办理,只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6、如本人不能亲自到教育处办理,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时,需提交本人署名并签字的委托书。

    7、校际交流项目相关人员集中回国可优先集体申请,集中邮寄办理。

    8、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并承担因材料不实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提交的材料不退还。

    9、教育处每周二、五下午2:30-5:30(夏令时为下午3:00-6:00)接待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教育处受理后,原则上一周后取件,遇假期顺延。

    教育处地址:29,rue de la Glacière 75013 Paris, France

    联系电话:0144081940

    10、自2009年7月1日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不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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